多次性侵越看護 求刑12年
撥打電話請求她續任看護,並保證不再侵害。當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,除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越南勞工,暫停引進越籍看護或幫傭,因此越女若拒絕,即無法再來台工作。越女迫於現實考量,只能同意蔡男的要求。
起訴書說,越女因不堪蔡男長期性侵,向朋友吐露實情。99年4月間,友人遲遲無法聯絡上越女,擔心她有不測而前往查看,才發現越女昏睡床邊,隨即將她送醫並報警處理。
檢察官認為,蔡男身為雇主,明知越女家境貧困,肩負經濟重擔而隻身來台工作,竟然利用越女孤立難求援的弱勢地位,長期性侵,造成難以平復及彌補之傷害,且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,依妨害性自主罪求處徒刑12年,以資儆懲。